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 评审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谢慧婷发布时间:2019-07-11浏览次数:533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2020年)》(苏教社政〔20129号)精神,实施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提升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优秀社科创新团队”)的建设目标是:紧密围绕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目标,培育、建设、遴选一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构筑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高地。

第三条 优秀社科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优秀社科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需求。

2.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原则上应以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为依托,有良好的建设条件和内外部发展环境,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应具有明显的行业领域优势,较好的校外合作资源。

3.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成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合作精神和凝聚力,在创新团体和本领域中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应是申报学校的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

4.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成员原则上3—10人。其中,中青年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较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发展潜力和社会服务能力。鼓励团队积极吸纳优秀中青年成员,吸纳本领域优秀学者和优秀实际工作者作为兼职团队成员。

5. 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产出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

第四条 优秀社科创新团队每两年申报一次,每次评选10个左右。已入选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省委组织部创新团队计划和省教育厅“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优秀社科创新团队按照高校限额申报、通讯评审、答辩评审、公示和省教育厅审定公布等程序进行。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3年,省教育厅以科研项目等形式立项资助。团队应制订《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与所资助研究项目相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具体任务。对完成计划任务、取得良好建设成效的,教育厅每年资助10万元左右。所在高校须按不低于1:1 比例进行配套。

第七条优秀社科创新团队每年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所在高校每年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对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对未能完成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要求的,减少、终止资助或取消其优秀社科创新团队资格,并追回已拨资助经费。

第八条 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建设期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其计划实施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评。对建设成果突出、成效显著的创新团队继续给予支持。

第九条 优秀社科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研究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条 优秀社科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有关高校应及时向将人员变更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高校要对优秀社科创新团队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出国进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予以支持,鼓励积极探索和创新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优秀社科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和执行、经费监督和检查等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网站地图